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克执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郭明晓与韩波、李洪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明晓,韩波,李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克执字第218-3号申请执行人:郭明晓,男,汉族,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韩波,男,汉族,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李洪文,男,汉族,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在执行郭明晓申请执行韩波、李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波属HIV-1抗体阳性的重度患者,长期在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些财产情况需要等待与其本人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克民一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长征审 判 员  兰佩军代理审判员  杜垚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鲁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