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克执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郭明晓与韩波、李洪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明晓,韩波,李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克执字第218-3号申请执行人:郭明晓,男,汉族,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韩波,男,汉族,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李洪文,男,汉族,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在执行郭明晓申请执行韩波、李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波属HIV-1抗体阳性的重度患者,长期在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些财产情况需要等待与其本人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克民一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长征审 判 员 兰佩军代理审判员 杜垚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鲁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