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丁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于某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宋民一初字第16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文宋民一初字第161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