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应传永、贺攀、廖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应传永,贺攀,廖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桐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袁聚刚,任行长。被执行人应传永,男,1973年3月生。被执行人贺攀,男,1983年3月生。被执行人廖见,男,1983年9月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桐民二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应传永、贺攀、廖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4.8385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应传永、贺攀、廖见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靳向阳2014年4月25日书记员 : 付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