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张红亮与淄博海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亮,淄博海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251号原告:张红亮,个体经营者。被告:淄博海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176-9号。法定代表人:于亦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亮诉被告淄博海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25元,由原告张红亮负担。审判员 卞建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