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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巫法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巫法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粮农。委托代理人李健龙,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男,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秀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祖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