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宏伟与夏冰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宏伟,夏冰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静执字第8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静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马宏伟,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夏冰凌,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马宏伟与夏冰凌(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5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夏冰凌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五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查封期限至2016年4月20日止);现查明:被执行人夏冰凌目前下落不明,除上述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但上述房产现因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邵伟忠审判员汪琦审判员肖煜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海有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