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少民初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郝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少民初字第0125号原告郝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郝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郝某承担。审判员 黄福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春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