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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少民初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郝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少民初字第0125号原告郝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郝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郝某承担。审判员  黄福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春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