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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2014)惠民初字第2021号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惠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志雄。委托代理人邓露莎,公司职员,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惠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王德法,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杰鸣、许惠恩,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广播电视事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