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陈躬旺与被告付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躬旺,付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陈躬旺委托代理人:朱光军,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躬旺与被告付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躬旺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躬旺的撤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7.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18.63元,公告费320元,由原告陈躬旺承担;余款退还原告。审判员 缪晓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