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周民初字第0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与徐玉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徐卫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周民初字第0194号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33号803、804室。法定代表人徐俊毅,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某、杨某。被告徐卫玉,男,仡佬族,1976年1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卫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雪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丛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