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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秦春法与王建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春法,王建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1087号原告:秦春法(发),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生。被告:王建彬,男,汉族。原告秦春法与被告王建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春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春法诉称:我为被告干钢筋活,被告欠我工资钱6000元迟迟不付,2014年1月30日被告给我出具了欠条一张,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付,为此,请求判令王建彬偿还工资钱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王建彬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秦春法为王建彬工地干钢筋工,王建彬欠秦春法工资钱6000元未付,并于2014年1月30日王建彬给秦春法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秦春发6000元正,王建彬”。后经秦春法多次催要,王建彬久拖未付,为此,秦春法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秦春法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王建彬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王建彬欠秦春法工资款6000元,由王建彬出具的欠条为证,该款应当偿还,秦春法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秦春法工资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建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灵附:本判决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