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雷某才财产执结通知书1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4)临刑执字第29号雷某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雷某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某才缴纳罚金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现被执行人雷某才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2014)临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雷某才附加刑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