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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东刑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罪犯周磊磊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磊磊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477号罪犯周磊磊,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织金县以那镇松树坪村小寨组,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筑少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周磊磊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2月20日从贵州省鱼洞监狱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4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4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磊磊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获评综合记功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磊磊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修华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