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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内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方某某,男。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方某某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其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届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现都随我生活,婚后发现被告有酗酒、赌博恶习,还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告自2012年秋季离家出走后,从未与我联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女孩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后所建房屋由我所有。原告于庭审中出示证据如下: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于2002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户口本、出生证明,证明两个女儿基本情况。被告方某某缺席,无答辩。本院经调查方某某之姐方粉侠,其证实方某某自2012年8月份外出,至今无法联系。原告所示证据均系有关组织出具,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12月16日在内乡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告于2003年10月18日生长女孩,取名方某甲,于2009年9月20日生次女,取名方某乙,该两女孩现都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建造砖混房屋一座,被告方某某自2012年8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十余年,且生育两个子女,证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好。原告请求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自离家出走之日起至今不到两年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宗华陪审员  杨捍卫陪审员  吴保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