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鼎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吕士勇与被告郑新代、刘剑、杨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鼎民初字第960号原告吕士勇,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杨建雄,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郑新代(曾用名郑生代),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刘剑,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士勇与被告杨建雄、郑新代、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士勇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告杨建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选择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建雄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士勇撤回对被告杨建雄的起诉。审判员 戴传保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益芳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