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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邹晓莉与谢荣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浔民一初字第363号原告邹某某被告谢某某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胜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邹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199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锁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尤其是被告谢某某于1999年底离家出走分居至今,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谢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婚,婚后因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锁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被告谢某某于1999年底离家出走致双方分居至今,故原告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自由恋爱后自主结婚,但婚后长期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胜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丽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