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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知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北京长青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李文印、安徽中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长青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李文印,安徽中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知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北京长青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孙惠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印,原北京长青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安徽中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长青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李文印、安徽中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长青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聂红梅审 判 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