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执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荷泽华光木业有限公司与徐州天成塑钢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荷泽华光木业有限公司,徐州天成塑钢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2402号申请执行人荷泽华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庄砦镇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子民,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天成塑钢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海关西楼4楼淮海堂对面宣武路1号。法定代表人直田重幸,董事长。荷泽华光木业有限公司与徐州天成塑钢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云民二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同本案申请人谈话,进一步了解执行线索,但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8)云民二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祖庆锋执 行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祝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