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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卢文章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卢文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1244号原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城北市场F幢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4198-9。法定代表人李现全,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后选、郑洪建,该公司职工。被告卢文章,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文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仁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