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八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段向传与牛广义车辆租赁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向传,牛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八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段向传被执行人:牛广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八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牛广义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继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存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