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海民初字第0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赣海民初字第0257号原告董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董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董某乙,居民。被告王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闫某,居民。原告董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书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甲、董某乙,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2月14日在赣榆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01年9月23日生儿子王某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不务正业,经常酒后滋事,且对家庭、对儿子不负责任,儿子出生后至今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2013年曾向赣榆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撤诉,但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近两年来一直带着孩子,勤俭持家,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7年夏天,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至1999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2001年9月23日生长子王某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还查明,2013年8月,原告曾因感情不和,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结婚证,户口簿,(2013)赣海民初字第0020号民事裁定书,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97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至1999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前经过相当长时间的了解,双方缔结婚姻应当是深思熟虑后的结果,而非草率结婚,故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应秉承相互包容之心,互爱互谅,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并共育一子王某乙,这足以说明原、被告婚后有着较深的夫妻感情,且被告近年一直抚养、教育婚生子王某乙,努力尽一个父亲的职责。综上,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另外,原、被告的婚生子王某乙现年13岁,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初步形成阶段,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成长甚为重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原告董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海宁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