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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湖北世源环保电力能源有限公司诉武汉精益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世源环保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武汉精益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289号原告湖北世源环保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田园大道1196号。法定代表人陈益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丽杰,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精益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四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世源环保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精益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世源环保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精益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世源环保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世源环保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世源环保电力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