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95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秀琴,系被告李某某的母亲。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