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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95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秀琴,系被告李某某的母亲。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