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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陶新与方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新,方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697号原告陶新,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方祥,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新与被告方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陶新负担。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