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陶新与方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新,方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697号原告陶新,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方祥,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新与被告方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陶新负担。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