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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民初字第0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程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钟民初字第0549号原告马某。被告程某。原告马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仁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xx年x月登记结婚,19xx年x月生一女马某某。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发生争吵,但原告为了小孩的成长,没有离婚,现在小孩已成家,且双方已分居6年,为此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未获准许。但自贵院判决以来,被告反而变本加厉,在2014年2月2日发生家庭暴力。110来了两次,帮助协调。严重影响到原告的人身安全,以致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市钟楼区勤德家园17幢乙单元2002室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贴被告20万元;其他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双方是经人介绍、自由恋爱的,双方也有过争吵,但这在夫妻之间很正常,被告一直迁就原告。因自己年老体病,也需要别人照顾,同时外孙也要有人照顾,所以被告可能对原告的照顾就少了。2014��2月过年期间,被告及女儿、女婿及外甥回常州,因原告的不合理行为,使双方发生了一些矛盾,但属于家庭纠纷,并不存在家庭暴力,双方感情也没有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xx年x月登记结婚,19xx年x月生一女马某某。婚后双方因家庭事务、缺少沟通而产生矛盾。2013年8月6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2月春节期间因家庭事务产生纠纷,后110民警帮助协调。2014年3月18日原告感情破裂为由,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和谐、美好的婚姻需要夫妻共同努力。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携手共同走过数十年,已属不易,且一个家庭在拥有快乐的同时,也会有矛盾的存在,关键是在产生矛盾后,双方如何去解决,夫妻之间应多一些沟通、理解与包容,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爱情、亲情,如双方事事都论输赢、对错,无形当中也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程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范仁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嵇筱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