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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5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庄少波与吴山河、黄瑞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少波,吴山河,黄瑞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5737号原告庄少波,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吴山河,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黄瑞珠,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少波与被告吴山河、黄瑞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以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少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庄少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国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