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同珠与曹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同珠,曹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449号原告黄同珠,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无职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崔云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颖,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毅,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人,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科员,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同珠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同珠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同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