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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中刑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吴忠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忠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刑执字第914号罪犯吴忠平,男,1972年7月7日生,水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2月1日作出(2009)昆铁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忠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3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十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4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记特殊表扬1次,评为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但至今未执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忠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鹏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琦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