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刑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李长江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唐刑执字第999号罪犯李长江,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七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北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以(2011)唐刑执字第15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2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现刑期止日2015年11月13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4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李长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专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3次,表扬3次,劳动能手记单项表扬1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七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劳动能手、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江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专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七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江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立 国审 判 员 冷 建 平代理审判员 董 皓 月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