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让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陈×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陈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让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人陈x(别名王x),男,1987年2月5日出生。2013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赤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9日晚,被告人陈x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丰泽园“水云间”招待所306房间内,因与王x的情感事宜与被害人李x产生矛盾,遂持刀片将李x面部划伤。经大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x所受损伤属轻伤。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x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星空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人王x、赵xx、王xx、王xx、王xx的证言,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陈x的户籍情况说明,鉴定文书,法医人类学检验意见书,被告人陈x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诉称,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陈x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脸部划伤,李x伤后至大庆市第四医院治疗,现要求被告人陈x赔偿医疗费3100元、误工费1900元,合计5000元。被告人陈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提出的赔偿请求,表示同意赔偿,但表示缺乏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20时许因被害人李x得知女友王x与其分手后又与被告人陈x相恋,李x至陈x所居住的大庆市让胡路区丰泽园“水云间”招待所306室,二人发生争执,陈x持壁纸刀将李x面部划伤,经大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x所受损伤属轻伤。另查,被告人陈x自述出生时间为1987年2月5日。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就被告人陈x的户籍情况出具了情况说明,陈x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洼兴镇兴安村武家屯居民,因人户分离多年,无户籍信息及户籍档案。再查,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于2009年6月9日出具了法医人类学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为“被鉴定人陈x的生理骨龄至摄片之日应已年满18周岁(85%置信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人王x、赵xx、王xx、王xx、王xx的证言,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陈x的户籍情况说明,鉴定文书,法医人类学检验意见书,被告人陈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再查,李x伤后至大庆市第四医院治疗,现要求被告人陈x赔偿医疗费3100元、误工费1900元,合计5000元。庭审中李x陈述陈x已向其赔偿医疗费13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主张的医疗费3100元、误工费1900元,被告人陈x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x已赔偿的1300元医疗费应相应予以扣减,故被告人陈x应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赔偿医疗费1800元、误工费1900元,合计3700元。综上,根据被告人陈x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二、被告人陈x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赔偿37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宏滨代理审判员 张欣乐代理审判员 李晨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