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阿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阿木某某,男,26岁。被告李某某,女,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阿木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 志 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木乃以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