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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坪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侯权真与彭亚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权真,彭亚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坪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侯权真,男。被执行人:彭亚先,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坪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侯权真与彭亚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亚先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任文献申请执行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109774元债权,在被执行人龚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传才审判员  刘金权审判员  吉小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