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西陵执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熊丽君与李建峰民间借��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丽君,李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执第347号申请执行人熊丽君,女。被执行人李建峰,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026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锋偿还申请执行人熊丽君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0元,自2013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69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锋的银行存款476950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以47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 判 长 余 晓审 判 员 马晓曦助理审判员 周铁金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吴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