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陈明与陈伏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陈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生。被执行人陈伏祥,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生。陈明与陈伏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明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车辆已被查封,无房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执行员 薛兆执行员 刘淼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