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秀琴诉被告李晓峰、李晓光、李晓玲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琴,李晓峰,李晓光,李晓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山民初字第342号原告赵秀琴,女,汉族,1932年6月1日出生,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无业,现住山海关区新影小区*栋*单元*号,身份证号,1303031932********。委托代理人高继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继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峰,女,汉族,1957年12月8日出生,山海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退休员工,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现住海港区普庆里1栋3单元2号,身份证号,1303031957********。被告李晓光,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沈阳铁路局锦州车辆段山海关运用车间工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现住山海关区南海道5栋2单元8号,身份证号,1303031963********。被告李晓玲,女,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无业,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现住山海关区大龙道*栋*单元*号,身份证号,1303031964********。原告赵秀琴诉被告李晓峰、李晓光、李晓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秀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晓峰、被告李晓光、被告李晓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秀琴诉称,原、被告是母女和母子关系,原告的丈夫于2013年5月18日病故,现在原告与大女儿李小兰一起生活,过去丈夫在世时有工资勉强维持生活,原告无职业无工资,原告丈夫去世后,原告没有生活来源,并且原告还患有癌症需要吃药,因此起诉三被告要求给付赡养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每人每月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一、2014年1月15日15时50分,山海关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的庭审笔录一份,该庭审笔录第六页中载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赵秀琴无收入无工作,诊断书、病历、用药发票各一份,证明赵秀琴有结肠癌、高血压病三级等,本庭三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我母亲的病情没有异议”;二、原告丈夫李延祺死亡注销证明一份,死亡时间是2013年5月18日,死亡原因是各种疾病死亡;三、2013年12月30日,山海关区南关办事处新影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无工作无收入。被告李晓光辩称,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诉状落款签字不是原告本人的签字,诉状上说原告有癌症,被告不知情。原告的生活费,被告三人应当给付,但应考虑实际情况,被告家孩子在下班时被车撞了,造成二级伤残,费用都花在被告儿子身上,被告父亲去世后,被告父亲单位每月给原告380元。被告父亲去年五月份去世,退休老干部的抚恤金和工资、被告父亲攒的钱不知去向,也不在原告手上。原告需要人照顾,照顾原告是我们的义务。被告李晓峰辩称,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诉状落款签字不是原告本人的签字。被告处于养伤状态,被告父亲有病的时候,被告在伺候父亲的时候摔伤了腿,至今腿内还有三个钉子。诉状上说原告有癌症,被告不知情。原告的生活费,被告三人应当给付,但应考虑实际情况。被告父亲去世后,被告父亲单位每月给原告380元。被告父亲去年五月份去世,退休老干部的抚恤金和工资、被告父亲攒的钱不知去向,也不在原告手上。原告需要人照顾,照顾原告是我们的义务。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李晓峰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一、原告的弟弟出具的材料一份,证明原告随被告李晓峰一起共同生活。内容为:“从今日起,让李晓峰(二女儿)做饭照看,管吃喝,不给工钱,手里有一千元。经手人赵坤岩。赵秀琴签字。日期为2013年10月17日,16:15。”;二、病历案及诊断书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在山海关人民医院;三、李延祺个人活期存折复印件四页,证明原告有这笔钱,共计295223元;四、2013年7月11日的家庭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子女应如何赡养原告,载明了李晓兰在被告父亲丧葬期间支出的费用。被告李晓玲辩称,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诉状落款签字不是原告本人的签字,诉状上说原告有癌症,被告不知情。被告的生活费,被告三人应当给付,但应考虑实际情况。被告夫妇下岗,在吃低保,家里孩子还在上大学,开销不小。被告父亲去世后,被告父亲单位每月给原告380元。被告父亲去年五月份去世,退休老干部的抚恤金和工资、被告父亲攒的钱不知去向,也不在原告手上。原告需要人照顾,照顾原告是我们的义务。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赵秀琴与其丈夫李延祺共有四个子女,其中大女儿李晓兰、二女儿李晓峰、三儿子李晓光、四女儿李晓玲。原告丈夫李延祺于2013年5月18日病故。原告赵秋琴患有结肠癌、高血压,自2013年6月25日原告赵秀琴与大女儿李晓兰一起生活,2014年3月4日至2014年3月22日,原告赵秀琴由被告李晓光照顾,期间被告李晓玲也曾照顾原告。原告赵秀琴法庭上陈述自2013年7月开始,每个月领取其丈夫李延祺单位给付的380元。原告赵秀琴将被告李晓峰、李晓光、李晓玲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另查明,2013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641元/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原告赵秀琴无劳动能力,本案三被告应支付原告赵秀琴赡养费。参照2013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及三被告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峰、李晓光、李晓玲自2014年1月起每月每人支付原告赵秀琴赡养费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晓峰、李晓光、李晓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雯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