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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法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志毅与丘仁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毅,丘仁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何志毅,男,汉族,住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6314。被执行人丘仁坤,男,汉族,住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0913。原告何志毅与被告丘仁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被告丘仁坤欠原告何志毅货款1801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并从2013年10月16日(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301元,减半收取为105.5元,由被告负担。此判决书于2013年12月5日送达被告。因被告未自觉履行,何志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双方核对,货款应对除3000元。余款15010元,被执行人丘仁坤未按期履行,并下落不明。在本院查询惠阳国土、车管、房管、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丘仁坤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志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丘仁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惠阳法执字第1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