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门源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与马鹏程行政决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源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马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门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门源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杨进元,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刚,系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孔庆元,系该局职工。被执行人马鹏程,男,1980年12月10日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门林罚决字(2013)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鹏程履行门林罚决字(2013)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10640元罚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鹏程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鹏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鹏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中存款10699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期限为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10月25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鲁 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