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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路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孙杏青与台州市路桥亿鑫真空镀膜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杏青,台州市路桥亿鑫真空镀膜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路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孙杏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支地。被告台州市路桥亿鑫真空镀膜厂。负责人张纯德。原告孙杏青与被告台州市路桥亿鑫真空镀膜厂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杏青的委托代理人朱支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市路桥亿鑫真空镀膜厂的负责人张纯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杏青诉称,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3年5月底开始招聘原告从事珠链、圆筒工艺品组包装,劳动报酬按件计算,多劳多得,原告自从被聘用后按被告要求进行组包装。2013年12月9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3000元,至今未支付。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工资人民币3000元。被告台州市路桥亿鑫真空镀膜厂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2013年12月9日,被告台州市路桥亿鑫真空镀膜厂出具欠条给原告孙杏青等34人,欠条载明:今欠杨清富、杨才勇等34人珠链圆筒工艺品包装的劳动报酬工资共计人民币165825.40元;欠条附欠款人员名单,其中欠原告孙杏青人民币3000元。另查明:原告孙杏青等34人与被告台州市路桥亿鑫真空镀膜厂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出具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台州市路桥亿鑫真空镀膜厂的负责人张纯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孙杏青主张其与被告结欠的系劳动报酬,本院认为,原告并未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无须遵守被告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受被告的劳动管理,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该事实不予采信,双方之间应界定为承揽合同关系。鉴于双方系自愿成立承揽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结欠原告报酬人民币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报酬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路桥亿鑫真空镀膜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杏青报酬人民币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台州市路桥亿鑫真空镀膜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蒋来代理审判员  朱丹代理审判员  周晨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