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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崔XX与姚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XX,姚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崔XX,女,1985年5月13日生,汉族,繁峙县大营镇人,农民。被告姚XX,男,1984年3月3日生,汉族,繁峙县大营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诉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全清审判员  陈崇恩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慧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