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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叶扬眉与被告平和龙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扬眉,平和龙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50号原告叶扬眉,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平和龙晟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生,男,公司总经理兼高级工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扬眉与被告平和龙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扬眉以已与被告平和龙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扬眉自愿撤回对被告平和龙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扬眉撤回对被告平和龙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360元,减半收取20680元,由原告叶扬眉负担。审 判 长  林良志代理审判员  张阿娇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建才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