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高新园拓展区双子痤5号楼)。法定代表人冉进红,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光龙、刘先锋,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70号。法定代表人任勇。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安监管罚字(2010)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民工未经必要的安全培训就上岗作业;未按要求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008年12月3日12:00许,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巫溪县奉溪高速公路施工便道EBD7合同段三段工地地基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2010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的规定,作出(渝)安监管罚字(2010)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对被执行人作出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申请执行人经批准同意被执行人先期缴纳罚款伍万元,其余拾万元罚款延期缴纳,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14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安监管催(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交纳剩余10万元罚款,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渝)安监管罚字(2010)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渝)安监管罚字(2010)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琳审判员 朱依德审判员 董莉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