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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法非诉审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李焕雄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李焕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非诉审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少丽,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志业,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干部。被申请执行人李焕雄(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易峰织带加工店经营者),地址:惠阳区良井镇矮光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惠阳环罚字(201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被申请执行人李焕雄在惠阳区良井镇矮光村下窝村经营的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易峰织带加工店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性文件,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6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惠阳环罚字(201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于:1、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李焕雄在惠阳区良井镇矮光村下窝村经营的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易峰织带加工店停止生产;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罚款。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李焕雄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惠阳环罚字(201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李焕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惠军审判员  肖锦来审判员  何晶晶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彩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