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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雪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雪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秋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雪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武汉雪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飞,武汉雪松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再月,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秋明。委托代理人赵难生。上诉人武汉雪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3)鄂崇阳民初字第03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3)鄂崇阳民初字第037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三华审判员  吴晓梅审判员  杨荣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