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雪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雪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秋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雪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武汉雪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飞,武汉雪松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再月,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秋明。委托代理人赵难生。上诉人武汉雪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3)鄂崇阳民初字第03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3)鄂崇阳民初字第037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三华审判员 吴晓梅审判员 杨荣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