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催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冠宇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冠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催字第141号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冠宇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雪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冠宇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223410662,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美硕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武进冠宇电子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冠宇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新审判员 陈建平审判员 卜 昕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