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刑执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曲广海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ReportMachine3.xhttp://www.reportmachine.net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沈刑执字第1110号罪犯曲广海,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东陵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广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认为,罪犯曲广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截至2014年3月25日,罪犯曲广海多次获记功、表扬奖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曲广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广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震审 判 员 秦艳芳代理审判员 项前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