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终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黄勇军与胡纯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纯兰,黄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纯兰,女,1971年2月生,汉族,溧阳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勇军,男,1975年11月生,汉族,溧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周颉伟,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胡纯兰与被上诉人黄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溧埭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纯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纯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纯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胡纯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扬飞审判员 卢文忠审判员 奚 旭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