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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清刑假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苗锡彬故意杀人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苗锡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清刑假字第1329号罪犯苗锡彬,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9日作出了(1993)中刑初字第17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锡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30日以(1997)高刑减字第5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3年4月29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7年5月18日以(2007)一中清刑减字第9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8月20日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11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19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19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2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7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于2014年4月2日,提出对罪犯苗锡彬的假释建议,并将假释的证据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认为,罪犯苗锡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2年、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苗锡彬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苗锡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苗锡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苗锡彬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慧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