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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1987年11月10日因犯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8年6月12日释放。因危险驾驶于2014年4月1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向东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联盟大街路口向西左转弯时,将正在联盟大街由南向北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李某甲(女,41岁)和邹某某(女,14岁)撞倒并致李某甲和邹某某受伤,赵某某弃车逃逸。赵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现场群众抓住后,将其交巡逻辅警带回交警平房大队接受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和邹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03.20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15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朋友家聚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离开(赵某某海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证),当日18时30分左右,赵某某骑车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向东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联盟大街路口向西左转弯时,将正在联盟大街由南向北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李某甲(女,41岁)和其女儿邹某某(女,14岁)撞倒并致二人受伤,赵某某撞人后弃车逃跑时,被现场群众抓住后交巡逻辅警带回交警平房大队接受调查。经鉴定: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03.20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害人李某甲自愿放弃其和女儿邹某某的民事赔偿要求。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4年3月31日赵某某在案发现场被群众抓住后交给巡警,巡警将其送交到平房大队;2、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案发时赵某某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3、扣押物品清单:赵某某肇事时驾驶的黑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4、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赵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赵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无机动车信息记录;5、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赵某某1987年11月10日因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6、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肇事车辆驾驶人未在现场;7、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03.20mg/100ml;8、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平房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邹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9、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某某因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被处200元罚款;赵某某因无证驾驶、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决定给予合并行政拘留20日;10、自愿放弃赔偿书:李某甲自愿放弃本人及其女儿邹某某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1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2014年3月31日18时30分许,其和女儿在联盟大街上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时被一辆黑色无号牌的摩托车撞倒,摩托车驾驶人让其起来,其称起不来了,这时人多了,摩托车驾驶人就放下车跑了,后来有人将摩托车驾驶人给抓住了;1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4年3月31日晚18时30分左右,其和同事巡逻到联盟大街与向东街交叉路口时,看见有群众在围观并称有人被撞倒了,肇事司机已经被路人抓住,后群众将肇事司机移交给其和同事,其问肇事司机是否喝酒、有无驾驶证,该人称喝酒了,没有驾驶证,其就将肇事司机送往交警平房大队;13、证人武某某的证言:其在联盟大街向东街送朋友时看见一台摩托车刮倒了两名行人,摩托车驾驶人扶行人起来,行人没起来,这时摩托车驾驶人就跑了,其就去追摩托车驾驶人,后其将摩托车驾驶人给抓住了并将摩托车驾驶人带回到事故现场后交给巡逻辅警;1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014年3月31日下午15时许,其在朋友家吃饭饮酒后骑摩托车离开,18时30分许,其骑车走到向东街过铁道口,向联盟大街转弯时刮倒两名行人,其想要将伤者扶起,但见路人围了过来,因害怕就跑了,前面有路人将其拽住,过一会巡警来了,将其带到交警平房大队了。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且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且饮酒后的酒精含量高达303.20mg/100ml,并将行人撞伤,亦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赵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玲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