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吴建华与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华,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黄浦行初字第139号原告吴建华,男,194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址本市。被告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徐明前。委托代理人王志敏,男。委托代理人吕红艳,女。原告吴建华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4年4月18日、4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吴建华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本案原告吴建华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吴建华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建华负担。审 判 长 王艳姮审 判 员 沈 丹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