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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同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华,孙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337号申请执行人张同华。被执行人孙阳。张同华与孙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同华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起案件,房产已被我院多次查封,房产在戈立果案中已设置他项权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执行员  薛兆执行员  刘淼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锋 更多数据: